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费用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计价依据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原颁发的计价依据同时停止执行。 二、跨年度的在建工程,实施之日及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确定消耗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按以上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调整。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仍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贯工作,并认真总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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