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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建司提出:市政公用行业预防“非典”的措施和要求
    2003年5月14日 10:05
    一、城市公共交通行业
    1、各种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地铁等必须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并每日向乘客公告。
    2、各类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应作为消毒的重点,对于地铁车站,除每日喷洒药物外,要保持车站的空气流通。
    3、为防止交叉感染,地铁站内的各种垃圾箱(桶)等一律应加盖,出售食物的商亭宜暂停营业。

    二、环卫系统
    1、严禁将“非典”病人、疑似病例、隔离区人员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2、在疫区,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委派,城市环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和被污染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必须做到:组织专门队伍,集中管理;加强上岗培训,强化防范意识;配置防护装备,采取严格防疫措施;建立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独立系统。参与人员在生活、工作等方面要与正常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相隔离。
    3、应使用一次性专用的厚型塑料袋封装收集医疗垃圾(含疑似病例、隔离区人员垃圾),对针头等尖锐物品,应用塑料盒外加塑料袋封装。
    4、运送“非典”病人(含疑似病例、隔离区人员)垃圾应使用密封专用车辆,并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  
  5、对医疗垃圾要采取焚烧处理方式。没有集中处理医疗垃圾焚烧设备的疫区,或焚烧设备不足的疫区,应向政府(指挥部、小组)报告,立即购买安装专用医疗垃圾焚烧系统。
    6、暂时停止利用生活垃圾堆肥等综合利用工作。严禁在垃圾填埋场捡拾垃圾。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必须加强管理、强化各项无害化处理措施。
    7、环卫部门要稳定职工队伍,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抗击“非典”的应急预案,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三、城市园林绿化 
    1、城市园林部门对在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要采取各种防护措施;
    2、对公园、广场、等区域中的游人公共聚集地服务设施根据“非典”卫生防疫要求,采取各种消毒措施;
    3、对“非典”疫区所在城市公园停止举办展览等各种公众聚集的活动。



    四、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供水系统:
    1、确保城市供水水源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严密监控水源水质,认真排查严格防范可能对水源产生污染的各种隐患。制订供水系统预防“非典”的具体措施和控制预案。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在引水、制水和配水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落实防疫措施。要做好水厂生产区域防疫工作,特别是开放式生产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密监控出厂和管网水质。对供水系统(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消毒采取严格的把关控制措施。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加强监控等防疫措施,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3、高度关注供水系统(尤其是净水系统)运行操作与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严格检查是否出现身体异常人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4、暂停所有进入水厂生产区的参观、考察活动。严禁控制外来人员进入供水生产及附属设施所在区域。
   
    城市排水、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系统:
    1、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确保处理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保证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中消毒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已受到“非典”扩散污染的社区、场所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要暂时停止向市政、绿化等公共场所供水。
    3、要加强对城市下水道的排查,加大督查力度,防止污水溢冒。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
    4、高度关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操作与管理人员的身体状况,每日检查是否出现身体异常人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操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直接接触未经消毒处理的污水。
    5、暂停所有入厂参观、学习、考察活动,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污水处理及附属设施所在区域。
    6、要定期对公厕、化粪池、污水井等进行消毒。
    7、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要确保室内下水设施无溢冒,地漏的水封完好,无异味,必要时要采取密封、消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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