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合理确定古建筑(明清)修缮工程造价,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11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简称本规则),现予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与2011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本规则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