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与香港测量师学会于2005年5月24日签署的《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互认协议》及2009年6月22日签署《互认补充协议》的有关要求,双方将开展第二批资格互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按《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分配的名额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推荐条件
1.2001年以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含2001年),且延续注册合格者;
2.现受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连续15年以上(含15年)的技术负责人或业务经理以上人员;
3.具有符合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4.能够独立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在近3年内参加或完成5个以上的大、中型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或科研项目;
5.具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资格(两届以上),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且职业道德、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提交的材料
1. 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内地推荐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2);
2.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
3. 学历证书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各管理机构应与其原件核查);
4. 选择近三年内本人完成的三个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封面及其项目的简介,并说明本人在此项目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
5.装订要求:提交材料均用A4纸,并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申报时间及有关要求
1. 由于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政策性较强,名额有限,请各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于2010年2月30日前将经初审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资料报本省或本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的推荐人员名单、申报材料及推荐报告一并报送中价协审核。
2.中价协将对符合互认推荐条件的人员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推荐至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将适时对推荐合格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闫明相、刘星
联系电话:(010)68315912、68316134(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单位名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内地推荐人员基本信息表
附件:资格互认申请材料(封面)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处(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