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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2009年9月23日 14: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07〕2097号)和《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现将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所有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具备规定的规模、设备、技术、实验条件和人员管理条件,严格遵守项目审批程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监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对于达到规定利废比例的,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五、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统一办理专用车辆通行和交通规费减征手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同时严格查处向“禁现”范围内工地运送水泥、砂石的货运车辆。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六、凡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概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设计规范按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在工程验收、评优和文明工地评比时,将工程是否按照要求使用了预拌砂浆作为标准之一,不按规定使用的不予验收备案,取消评比资格。

七、凡砂浆“禁现”实施之日前已开工或虽未开工但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调整合同,并在2008年9月31日前按使用预拌砂浆全部整改完毕。

八、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市投资促进中心于建设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核定其预拌砂浆使用计划。

九、市发改委要会同建设局、环保局对“禁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展“减少城市粉尘污染、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执法检查,对违规现场搅拌的、施工场地噪音及扬尘不达标的,依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责令其停工改正,并予以处罚。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现场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十、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重大意义和强制推广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违规企业予以曝光。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87011875)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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