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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9月8日 14:36

各设区市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建法〔2008〕502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8〕537号)文件,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批的实施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四级和暂定资质由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报表等进行了修订,并在河北建设网进行了公布。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也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暂定资质审批程序进一步进行规范,并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报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报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一、二、三级资质,可以直接向省建设厅提交申请资料,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代为转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企业要求代为转送的,应按规定时限转送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方便。

  三、关于申报内容的核查

  省建设厅审批二、三级资质和初审一级资质,委托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内容进行核查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四、关于信息管理系统

  继续使用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动态监管。省建设厅将根据下放的审批事项,对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调整期间,四级和暂定资质的企业由设区市审批后,在原系统上提交,由省建设厅信息中心直接将有关信息归档,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和编号

  参照一级企业资质有效期,设定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二级资质三年,三、四级资质二年。暂定资质企业的有效期仍为一年。资质证书过期后,资质自行失效。资质证书按省建设厅制定的编号规则统一进行编号,即冀建房开+设区市简称+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顺序号。

  六、关于审批结果的备案

  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三级资质的企业,省建设厅在许可后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被许可的企业持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到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的四级和暂定资质企业,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七、关于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要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对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资质条件、标准以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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