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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办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
    2009年3月17日 15:35
p;   今后百姓住房有质量问题,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多种形式向本地建设部门投诉。日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3月13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冯长锁表示,出台此《办法》非常必要。他指出,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商品房走进了千家万户,住房成了百姓最大的消费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业主会很快投诉,而且现在百姓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近几年,商品房质量投诉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5至2008年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数量平均每年增加8%。”冯长锁表示,为了及时解决处理好每一起质量投诉,减少投诉纠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该《办法》。

    投诉方式方便快捷。据介绍,以前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往往是通过在有关部门登记、协调解决,往往处理不好,而百姓一般也不愿意走法律途径。《办法》出台后,百姓进行投诉将方便快捷。《办法》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多种形式,向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受理投诉60日内完成。《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工程质量责任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费用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双方争议较大或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投诉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需要进行检测、验算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设计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处理方案;需要加固的,加固方案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投诉管理机构向责任单位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并由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涉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超过保修期限的不受理。据介绍,对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会按规定予以受理。但房屋超过保修期限;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通过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地产民事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质量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范围内。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构的上级机构就同一事项再提出投诉的,该上级机构不予受理。

   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记录。《办法》规定,投诉人在投诉时,要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提供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工程建设单位名称、涉及质量缺陷的相关材料。有关单位或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逐一核查落实。确属有质量问题的,应将查证的问题附带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处理。《办法》要求,工程建设责任方应认真履行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或履行责任不到位、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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