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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经费和编制的指导意见
    2009年2月5日 09:40
各设区市、扩权县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已取消,使得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失去来源。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市、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肩负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拟定,投资估算、概算及造价信息发布和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用停收后,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失去经费来源,势必影响管理队伍的稳定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面对这一形势,各市、县建设局要积极行动起来,尽快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稳定队伍,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省政府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

    各市、县建设局要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停止收取的相关工作,按规定不再收取此两项费用,已收取的严格按照原渠道上缴财政。

    二、积极行动,抓紧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编制和经费

    各市、县建设局要积极同编办和财政部门沟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的要求,会同各级编办和财政部门妥善安排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机构的编制和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目前,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机构中,已列入财政基本保证事业费行列的,继续按原经费来源及机构编制执行,或申请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行列。原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根据实际行政职能,向本级编制及财政部门争取,列入“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费的事业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列,经费由同级财政保证。如列入“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费的事业单位”行列确实有困难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规定,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要切实做好同各级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妥善安排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广开渠道,做好财政专项经费的申请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依据编制是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除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外,还必需有足够的专项经费保障。原申请了专项经费的市应积极申请予以保留。未申请专项经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足够的专项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相关财政专项经费参照目录附后。

    附件:专项经费参照目录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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