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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2009年1月12日 09:45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公布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七章52条,主要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适用范围、责任划分、城市容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执法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一部地方法规,《条例》主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坚持便民利民,突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卫生,《条例》在要求广大城市居民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还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的措施:在规定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要求的同时,《条例》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在规定禁止乱贴、乱挂宣传品的同时,为方便群众发布正当必需的信息,《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为方便群众生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关注环卫工人待遇。目前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处罚坚持宽严相济、重在纠正原则。与原来省政府规章相比,《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更加完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广告、露天烧烤、乱倒垃圾等问题,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条例》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另外,《条例》对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责令改正的环节,对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

    坚持创新,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紧密结合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对许多以前没有规范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对于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条例》明确,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于冬季积雪清扫,《条例》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关于公共建筑厕所,《条例》规定,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此外,《条例》还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划分、城市夜景照明管理、餐厨垃圾处理、宠物粪便清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赵萌、田少华、王欣)

    《条例》出台背景及意义

    我省于1994年颁布《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5年来,全省城市规模和管理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法规、规章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城市管理的需要。从2003年起,我省开始着手制定《条例》,到今年11月省人大审议通过《条例》,历时近6年。

    近年来我省城镇化加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越来越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200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任务要求,其目标之一就是“各级城镇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状况显著改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实践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城镇化主体战略,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开展,对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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