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根据石建办[2007]122号文件规定,自07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发包单位必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持与承包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备案书》及其他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竣工结算备案。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发包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向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驻建筑市场办公窗口(联系电话: )提供如下材料:(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可登录“石家庄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专区进行下载,http://www.sjzzj.com)、招标文件、投标成果文件、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协议;(3)、施工图纸、变更签证;(4)、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成果材料;(5)、发包单位对工程结算的确认意见及其相关的结算材料,或者发包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算的委托合同,工程计价材料、审核报告和被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6)、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确认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同上,可下载);(7)、编制、审核工程结算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及印章,《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查人员名单》(同上,可下载) 上述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