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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 15:19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等工程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一类人工单价:45/工日;

二类人工单价调至:40/工日;

三类人工单价调至:30/工日。

(二)清借工调至:45/工日。

二、调整办法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标准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参与取费。清借工单价标准按各专业工程费率(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200851日起执行。至51未完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5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标准调整;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00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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