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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2003年5月8日 17:37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的工作规程,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职责,保证咨询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执业的原则,提高诚实信用的社会信誉。
    第二条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咨询业务工作规程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的工作程序组成,其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签订咨询业务合同,明确咨询业务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二)接收并收集咨询业务所需的资料,踏勘工程现场,了解工程概况;
    (三)制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
    (四)依据批准的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咨询业务工作;
    (五)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六)召开咨询成果审定会议,签批确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七)咨询成果文件交付与资料交接;
    (八)咨询成果文件及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九)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十)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和职责咨询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机构,配置技术总负责人、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咨询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是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具备五年以上的咨询工作经验。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咨询业务质量和工作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1.审核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并对审定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2.负责处理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3.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和技术分歧意见。
    (二)、咨询项目负责人: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备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及咨询工作经验,在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履行,主持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各子项、各专业之间的综合平衡、技术协调,组织管理等工作,并对本工程项目咨询质量负责;
    2.根据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负责各专业咨询工作的调整或修改,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掌握各专业咨询业务的实施情况,审查并确定各专业的技术经济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编写咨询成果文件,报技术总负责人审核。
    (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同类工程相关知识和咨询工作经验,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从业资格,根据咨询业务岗位分工和项目负责人的安排,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咨询业务。其职责是:
    1.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本岗位工作计划,遵守有关咨询业务的标准和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负责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4.完成的咨询成果要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图表完整、规范。
    第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程序: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包括中间咨询成果),在签发前都应经过审核程序。咨询成果文件涉及计量或计算工作的,还应在审核前实施校核程序。
    (一)校核人员:是指经过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从事咨询业务校核的专业人员,其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不得低于编制人员。其职责是:
    1.熟悉咨询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咨询原则,对咨询成果进行全面校对,并对校核的成果质量负责;
    2.校核使用的各种资料和依据应准确合理,引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应准确可靠;
    3.校核中引用的数据、计算方式、计算数量、计算程序应符合咨询业务原则和有关规定。校核的内容、深度应全面、完整,并能满足使用要求;
    4.校核人员在校核后,应列出校核出的问题,交编制人员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能签署并提交审核。
    (二)审核人员:是指经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
    1.审核人员应参与咨询业务的前期准备与实施阶段的工作,审核咨询业务条件和成果文件,并对审核的质量负责;
    2.审核咨询业务的内容、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技术经济的规定和咨询合同的要求;审核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计算方法和使用软件是否正确;审核关键性的计算结果;
    3.重点是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准确;审核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审核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4.审核出的问题,交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签署,提交技术总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每项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须由不同人员担任,以保证咨询成果质量。
    第六条  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后,由咨询单位总经理签发。
    第七条  咨询业务的准备工作
    (一)签订咨询业务合同。签订咨询业务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咨询范围、工作期限、工作方式、工作目标、资料提供、协作事项、收费标准与违约责任等条件o
    (二)制定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一般包括咨询工程概况、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依据、咨询原则、咨询标准、咨询方式、咨询工作计划、专业分工、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o
    (三)咨询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咨询单位根据咨询合同明确的咨询内容,列出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委托方提供的工程资料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必须经委托方确认其真实可靠o
    (四)充分了解咨询工程概况,审核咨询工程资料(如工程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预(结)算资料、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书、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办理接收手续。
    (五)及时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核实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做出勘察记录。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咨询业务的实施工作应依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咨询业务合同的内容、要求等条件进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估阶段等咨询业务),并按咨询业务实施工作方案开展咨询工作。    ,
    第九条  咨询成果文件的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方。其中间咨询成果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必须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校核、审核、审定,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署、盖章。提交给委托方的最终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深度、数量、规格、形式等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
    第十条  咨询成果文件与咨询成果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符合行业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保存制度。归档资料一般应包括:
    (一)咨询合同及发生的相关补充协议;
    (二)作为咨询依据的相关项目资料、设计文件、会议纪要和文函等;
    (三)经签署的所有中间咨询成果与最终咨询成果文件;
    (四)与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的计算、计量等资料及校审记录;
    (五)作为咨询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咨询单位应制订相关咨询业务的回访与总结制度。  回访的主要对象是咨询业务的委托方,必要时可包括咨询业务的相关单位。回访前,应拟订回访提纲;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及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与存在问题;回访后,应全面总结、分析咨询服务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
进措施与方法,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高咨询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咨询单位在咨询业务完成后,应选择有代表性或典型的咨询成果,进行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分析、比较咨询项目事前、中间、事后的主要造价指标,作为今后咨询业务的参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咨询质量。
    第十三条  咨询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计划。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与咨询业务的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咨询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职工的咨询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并要进行咨询服务的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为了促进·咨询业务的发展和开拓咨询业务市场,还应制订本单位的咨询业务建设计划,把握市场动态,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咨询业务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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