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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中税金费率的通知
    2005年6月3日 08:50
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8号)已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我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中税金与之相符,并与2004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房屋修缮(古建筑明清分册)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费率统一,经测算,现对2003年颁发的(冀建质[2003]第115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中的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2003年颁发的(冀建质[2003]第115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中的税金费率同时停止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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