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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要求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划定核心景区切实做好保护
来自: 《中国建设报》    2003年4月21日 08:37
p;    落实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建设部日前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面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的同时,把对核心景区的保护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突出抓好。
  《通知》指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通知》强调,要依据风景名胜资源性质、特点和管理条件,科学界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范围,作为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景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修编的,可以结合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同时进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内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等相关区域,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尽快完成对核心景区的划定工作,最迟不得晚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核心景区划定后,要经省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逐个进行核定并报建设部备案,凡有条件的都要打桩立界予以明确界定。
  要编制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保护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景区专项保护规划要对核心景区保护管理和质量现状作出评定,对核心景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的要求与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对核心景区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以及与核心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都应提出搬迁、拆除或改作他用的处理方案。
  要确定核心景区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在核心景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手续不全的,不得组织实施。
  要落实核心景区的保护责任。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核心景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
  《通知》最后强调,要加强对核心景区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设部将结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系统的建立,严格实施对核心景区保护的动态监测。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职人员,对核心景区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景区和生态环境的行为;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保护和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情况向建设部作出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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