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价监〔2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造价税金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