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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营资本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和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来自: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12:24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石发【20171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分工的通知》(石政办传【201787号)明确,优化完善民营企业投资环境责任调整为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条    民营资本投资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地需经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

第四条    放宽民营投资项目管理。对民营资本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定招投标方案。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发包时,可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中任选一种发包方式,并按选择确定的发包方式办理相应的发包手续。

第五条    已经审批部门核定过招标方案,未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发包方式,并按相应的程序办理发包手续。

第六条    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可在办理立项(核准、备案)阶段后,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勘察、设计发包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监理、施工发包申请(在施工规程中需要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以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通过资质、资格和信用核查后,市行政审批局向申请单位出具直接发包批准单;核查没有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项目单位重新申请。

第七条    已获批准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和合同备案等部门均不得随意变更相关信息,如确需变更的,需报市行政审批局批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现行合同示范文本,直接发包批准后,合同双方30日内应签订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到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拟确定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相关专业分包工程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资质、资格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内四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部门和施工许可核发部门,要严格依据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直接发包批准单的相关内容,办理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必须与直接发包批准单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完成合同备案后,应按建设程序办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及时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市内四区施工许可核发部门和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得因项目建设未招标而不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三条  非民营投资房屋建筑工程,依法可直接发包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各部门应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将定期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7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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