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1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税金费率的通知》(冀建质【2010】462号)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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