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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告知书
    2009年3月14日 10:58
 
    各建设单位:
    根据石建办[2007]122号文件规定,自07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融资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发包单位必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持与承包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备案书》及其他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竣工结算备案。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可登录“石家庄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中心进行下载,www.sjzzj.com)、招标文件、投标成果文件、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协议;(3)、施工图纸、变更签证;(4)、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成果材料;(5)、发包单位对工程结算的确认意见及其相关的结算材料,或者发包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算的委托合同,工程计价材料、审核报告和被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6)、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确认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同上,可下载);(7)、编制、审核工程结算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及印章,《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查人员名单》(同上,可下载)
    上述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
    竣工结算备案咨询电话:0311-860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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